医疗事故处理的总原则是事业单位考试的考点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1987年6月29日颁布的条例,由国务院颁布。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国务院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故。中公卫生人才网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了相关的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进行复习。
首先,我们来看一道考题:
1.【单选题】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可以分为________级
A.二级
B.三级
C.四级
D.五级
E.六级
1.【答案】C
可以看出,该题目的考点是医疗事故处理的分级总原则。在考试中,经常会以这种形式出现,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总原则的知识点。有关医疗事故总原则方面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事故处理的总原则如上,大家要牢记这个知识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