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是如何制定起草的?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
监察法草案是如何制定起草的?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启动以来,监察法的制定工作就一直备受关注。“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中纪委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同时,就已经着手考虑到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处长陈国刚介绍了监察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据陈国刚介绍,从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以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成了国家监察立法的工作专班,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一同进行起草研究,去有的试点地区进行调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监察法草案。2017年6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初审。初审后,法工委将草案送给了23个中央国家机关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专家学者的意见。
制定监察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都非常关注,监察法草案一审、二审的内容也有较大的调整。对此,童卫东指出:“一审、二审修改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重点对监察程序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进行修改完善。”
他具体介绍了一些草案重点修改的内容:一是针对监察机关在行使调查权的过程中如何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问题,二审稿增加了不少规定;二是针对如何做好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监督的问题,二审稿也有加强、有完善。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留置”场所问题,草案规定,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试点情况看,这个特定场所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专门设置的场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原有办案场所。下一步将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监察法草案,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即将于3月初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审议一部重要法律草案——监察法草案。此前,该法律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此次是该草案第三次提请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是如何起草的?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围绕监察法草案的相关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相关负责人童卫东近日接受采访作出权威解读。
监察法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
谈到为何监察法草案要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表示,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审议通过基本法律。监察法将对国家机构作出重要调整和完善,即在原来人大下的“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础上,增加“一委”(监察委员会)。同时,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等作出规定。“可以说,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所以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童卫东说。
分析为何在近年来我国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背景下还要进行立法,童卫东说,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童卫东明确指出,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